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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投资配建停车位标准

2018年10月07日

需配投资建停车位的建筑物应按照土地使用性质划分大类,按照建筑物类型、使用对象及各类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细分建筑物子类,并根据城市的发展特点调整。

建筑物配投资建停车位标准的制定应结合城市特点开展专题研究,体现停车位总量控制和分区差别化原则:

1.各类建筑物配投资建停车位标准应按照差别化原则合理设定下限与上限控制标准。

2.城市中心区的停车配建标准应低于城市外围地区。中心区、公共交通发达地区的商业、办公等建筑物应设置上限标准,合理控制停车设施规模。

3.在相同区域内公交服务水平高的地区,可降低配投资建停车位标准。轨道站点500米半径覆盖区域内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比其他区域进一步降低。

4.机场、港口、公交枢纽、体育设施等大型公共建筑物,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通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专题论证和确定配投资建停车位规模。

5.考虑停车位的共享和高效利用,城市综合体等多种性质混合的建筑物配投资建停车位规模可小于各单种性质建筑物配投资建停车位规模总和,不应低于各种性质建筑物需配投资建停车位总规模的80%。

6.对于新建或改建的住宅项目,若周边邻近300米范围内地块存在基本停车位缺口,可适当增补该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并对周边共享使用。原则上不超过标准配建数量的20%,且增配量不能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显著影响。

7.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应根据需要,结合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进行调整。

建筑物投资配建停车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