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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公共停车场商业化运营的约束机制

2018年10月07日

(一)对道路公共停车位的设置应规定具体条件和程序

城市道路设置停车位并收费会产生巨额的经济利益,政府部门在规划和设置道路停车位时可能为了部门利益的需要,超出需要和道路通行必要承载量设置停车位,这就需要对道路停车位的规划、设置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对政府行为进行必要限制,通过城市道路的通行功能和停车这两种用途之间的权衡和合理分配,控制道路停车位设置的数量和比例。

(二)完善投资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取得的制度

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商业化运营客观上要求将公共停车设施交予特定的市场主体负责经营,那么到底哪些企业有资格经营投资公共停车场,这些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对此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市场准入条件与主体资格规定的法律缺失赋予政府在授予经营权过程中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标准“因人而定”,极易导致政府部门与企业勾结,滋生腐败,也可能导致政府在确定经营权主体时以竞争者的出价高低为评判标准,忽视对其经营资质的考察,导致公众利益受损。因此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城市公共停车位商业化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与主体资格。

(三)保证信息的及时公开和公众参与权

一是在商业化运营的筹备中,对于城市投资公共停车场商业化运营的对象、方式、步骤、时间、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内容应当及时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二是经营权的取得方式、获取过程与结果、政府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的协议中事关停车人权益的内容应当公开。三是保障公众的广泛参与。在确定投资公共停车场商业化运营前,为了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应当开展民意调查、健全现有的听证制度,切实保障公众参与。在商业化运营过程中,政府应积极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督促经营企业积极履行合约义务及社会责任,确保公众利益不因商业化运营而受损;四是对投资公共停车场的收费机制根据市场化程度的情形作出明確规定。对于政府主导、企业经营的情形,完善停车收费的定价机制以及费用收取的流向、用途等制度。

投资公共停车场商业化运营的约束机制